近日,一份检测单位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报告引发关注。报告指出,生产单位为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阳光公司”)的饲料添加剂木聚糖酶,被检出含有沙门氏菌。南都记者了解到,事件发轫于东阳光公司下游经销商公司——湖南盛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盛东公司”)就该批次产品通过市长热线进行了举报。
根据农业部标准,含有沙门氏菌的饲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南都记者从专家处获悉,木聚糖酶是常用的猪饲料添加剂,而沙门氏菌为人畜共患疾病病原体,主要通过消化道传染。2018年12月,湖南省汨罗市畜牧水产局向东阳光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阳光公司经过两次听证反驳,至今仍坚持认为产品并无质量问题。
东阳光公司表示,“盛东公司在保管方面有责任。公司会积极配合法院的取证,假设确实是我们的责任问题,我们愿意接受处罚。”
自去年12月立案以来,该起质量案至今未有定论。南都记者走访涉事相关公司和当地政府部门,试图还原该起质量案的前后。汨罗市畜牧水产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由于案情复杂,目前仍在依法依规办理。
举报方公司三批木聚糖酶被查封于热敏库
在湖南盛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汨罗市新市镇的厂房内,储存着三批被指出有质量问题的木聚糖酶。盛东公司负责人许熙来告诉南都记者,三批木聚糖酶系从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得,盛东公司业务以贸易为主,为东阳光公司的经销商。两家公司已合作近3年。
位于湖南汨罗的盛东公司热敏库,三批被质疑有问题的木聚糖酶被查封。除木聚糖酶质量案外,南都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两家公司目前关系紧张,还存有民事经济纠纷,均诉诸法律、对簿公堂。
2018年8月2日,盛东公司拨打岳阳市12345市长热线举报东阳光产品质量问题。“此前具有检测能力的客户反映产品检出沙门氏菌”。许熙来说。
当年8月29日,汨罗市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对被举报的三批木聚糖酶进行抽样送检。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所是最早介入案件调查的机关单位。2019年4月2日下午,该所执法人员何锐告诉南都记者,抽样前通知了东阳光一位于姓的销售,希望东阳光派人前来参加三方共同取样。
“东阳光没有到场。”何锐说,“对方也没有给出不来的理由,为保证公平公正,我们邀请了公证处现场公证,完成取样工作。”何锐介绍取样工作时称,“四个批次(三批木聚糖酶,一批纤维素酶)是按标准取样,包括使用无菌操作”。据了解,本案中三批木聚糖酶共计56300公斤。
盛东公司对该批次木聚糖酶进行了留样。4月4日下午,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郭军告诉南都记者,公司确实没有参加现场取样,“我们事先对这次抽样不知情,我也不知道他(于姓销售)是否接到前往抽样的通知。”东阳光公司相关生产负责人蔡耀洲告诉南都记者,其对销售并不了解,但确认于姓销售已离职。
检测报告显示样品检出沙门氏菌
汨罗市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何锐向南都记者出示的《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审批表》(下简称《审批表》),案情简介一栏显示,根据汨罗热线【2018】07667督办单,2018年8月29日,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湖南盛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木聚糖酶(饲料添加剂)进行公证抽样,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检验沙门氏菌不符合NY/T722和该公司企业标准Q/DYG003-2015的要求。
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检测出样品含沙门氏菌。据何锐介绍,管理所之所以选择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是为了排除使用湖南、湖北的检测中心产生地缘干扰。《审批表》表示,“木聚糖酶属于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应将该案移交至汨罗市畜牧水产局。”《审批表》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
何锐介绍,对于饲料的监管,其所在单位监管得比较少,经验不多。何锐说,移交给汨罗市畜牧水产局过程是顺利的。南都记者从主办该案的汨罗市畜牧水产局饲料工业办公室主任张丹处获悉,当年12月,畜牧水产局已对东阳光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记载了畜牧水产局拟对东阳光公司进行的处罚决定,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73.19万元;2、没收本机关查封的东阳光公司生产的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3、处以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73.19万元的4倍罚款,共计人民币292.76万元。
对此,东阳光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2019年1、2月,汨罗市畜牧水产局共举行两次听证,东阳光在听证会上对抽样过程、专业人员操作等问题提出质疑。汨罗市畜牧水产局则进行了引证反驳。
湖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对盛东公司提出的报告予以批复。除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外,另有一份委托单位为汨罗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检验单位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亦指出样品当中存在沙门氏菌。东阳光公司相关负责人郭军告诉南都记者,公司对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均持否定态度。
东阳光表示会积极配合取证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卫生研究所专家翟少伦告诉南都记者,沙门氏菌是食品卫生污染的重要源头。“若被沙门氏菌感染,仔猪拉稀的话可能会脱水死亡。大猪一般是拉稀,需要治疗,不治疗的话,拉几天就康复了。” 东阳光公司相关生产负责人蔡耀洲表示,公司生产二十多种酶,木聚糖酶的产量不大,销往全国。
何锐介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对方可以进行程序申辩和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他坦言,该案件确实拖了较长时间。“我们的案件从立案到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是三个月。案情特别复杂的,可以报上级主管,延长1月多月。本案也属于案情复杂的。”
汨罗市畜牧水产局饲料工业办公室张丹表示,案件于2018年12月8日立案,由于拟罚款200多万元,数额较大,因此需要谨慎地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依规处理。
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孙晋国律师告诉南都记者,由于拟处罚的金额数额巨大,所以该案要应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处理案件。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专业人士分析,如果企业把所有的途径都用完的话,包括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环节,“打官司估计需要几年”。
东阳光相关负责人郭军告诉南都记者,质量案发生之后,每批出厂的批次都增加检查沙门氏菌这一项,至今未发现问题。
他表示,东阳光会积极配合法院的取证,如果该案假设确实是他们的责任问题,会坦然面对现实。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 苏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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