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买了一头小猪取名“佩奇”当宠物养,几年后女儿病逝,“佩奇”成为刘某夫妇的精神寄托和安慰。不料,“佩奇”偷溜出去被人抓住后宰杀,为此,夫妻俩起诉到常州市溧阳法院索赔。
记者8月24日从溧阳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两被告赔付两原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元。
家住溧阳的刘某夫妇,有一个女儿小刘。2016年,小刘购买了一头小猪,取名“佩奇”,后由小刘照料慢慢长大。2019年8月,小刘因病去世。女儿去世后,夫妻俩继续将这头猪散养在家中,以寄托对女儿的思念。“佩奇”被散养在家,经常偷溜出去。今年1月,吴某两人在路上发现了这头猪,将猪运到别处屠宰,两人各自分到72.5斤猪肉。发现“佩奇”不见后,刘某夫妻俩报了警,警方查明是吴某二人私自屠杀了刘某夫妇所有的宠物猪“佩奇”。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刘某夫妇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两人未经允许私自屠杀了刘某夫妇所有的宠物猪“佩奇”,给刘某夫妇造成了财产损害,故二人依法有权要求吴某两人进行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中,宠物猪“佩奇”由刘某夫妻的女儿购买,女儿在世时一直将其作为宠物进行饲养。从女儿去世一直到该宠物猪被屠杀,该猪早已成年,但直至事发,刘某夫妇仍在抚养,并没有将其出售,可见该猪的意义已经超出财物的范畴,成为了一种精神寄托。因此,吴某两人应当赔偿刘某夫妻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市场价格、本案实际及过错,法院判决,两被告赔付两原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通讯员 周作飞 王鹏超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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