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民取名用字,《条例(初稿)》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条例(初稿)》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国文字;
5、汉语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数字;
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条例初稿中还规定,满18周岁的公民,一生中只能改一次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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