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改名的一些理由。
1.寓意不好或者谐音不好,读起来有歧义,极大影响个人生活工作;
2.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的人重名;
3.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响识记或电脑打不出来,对生活工作极为不便;
4.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此类小孩改名跟母姓较多);
5.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有重名的;
6.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法律方面对姓名的规定。
而从法理和原则上说,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请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和理由,公安部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公民改民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完全自由的,也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安部门同样不能因为行政不便等原因损害公民变更姓名的权利。
三:更改姓名宜早不宜迟。
最后要提醒您的是,只要决定了给孩子更改姓名,就要越快越好,趁着孩子小,对他的生活、学习、工作影响都是最轻微的,年纪越大影响越大,也越不方便,还容易引起一些歧义。祝您及时达成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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