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擅自更改孩子姓名
生父起诉派出所,警方撤销姓名变更登记
泉州网10月22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李凤美)母亲隐瞒亲子鉴定结果,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孩子父亲将派出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姓名变更登记。近日,鲤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2015年11月,郑某甲与江某乙未婚同居后生下非婚生子,《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姓名为郑某丙。后郑某甲与江某乙感情破裂分手,2018年11月,经南安法院调解,郑某丙由母亲江某乙抚养。
2019年4月,江某乙向南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申请为郑某丙办理入户登记,并申请变更姓名为“江某丁”,该派出所为其办理入户及姓名变更登记。
知道孩子变更姓名后,2019年9月,郑某甲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南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对郑某丙的姓名变更登记。南安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派出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郑某甲不服,于是将派出所起诉至鲤城法院,要求撤销姓名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2019年4月,江某乙在派出所为郑某丙办理入户并同时申请将郑某丙姓名变更为江某丁时,隐瞒了亲子鉴定结果,其称并无亲子司法鉴定书,此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派出所自行撤销了上述姓名变更登记,将江某丁姓名恢复为郑某丙。随后,郑某甲撤回了对该案的起诉,这起孩子的姓名之争尘埃落定。
法院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变更姓名,需要由父母双方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外,《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婚生子女,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对上述二十四条的实施意见规定:随母落户,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氏已随父姓,但未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或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在出生申报时申请更改随母姓,办理时先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姓名落户后再变更姓氏。
法官提醒,父母分开后,如确需更改孩子姓名,也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办理,切勿擅自更名,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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