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农村超市因取名“人人乐超市”遭深圳同名公司起诉。图/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引发的维权争议,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1月26日站出来回应,官方的态度可以总结为:维权要理性、收费勿任性。当日下午,潼关肉夹馍协会公开发布致歉信,对潼关肉夹馍商标进行维权一事,向全国广大肉夹馍经营者道歉。
权利人主动致歉并停止维权,似乎给事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然而,因商标问题产生的类似纠纷并未休止。近日,河南一农村超市因取名“人人乐超市”遭深圳同名公司起诉;昆明6家叫“眼镜”的餐馆因店名中含有“眼镜”二字,被用“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起诉。
依法维权还是“滥用权利”?
上述这些商标维权,往往针对中小微企业经营者,从而引起大公司是否利用知识产权“敲诈”弱势群体的质疑。
从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来说,商标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的知识产权,在权利人商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权利人既有实体权利,也有主动维权的程序性诉权。换言之,如果权利人不是明知其存在权利瑕疵而发起诉讼,那么就不应被任意贴上“滥用权利”的标签。
潼关肉夹馍协会向全国肉夹馍经营者道歉:立即停止维权。视频/新京报我们视频
在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还是强调严格保护和快速保护的背景下,权利人的维权行为既是保护自身权利,也是净化市场,维持正当竞争秩序的必要之举。
如果案件被告、社会公众或主管机关认为相关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通过商标法给予的救济程序,对相关商标发动撤销、注销或无效程序。虽然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并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诉讼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况且,如果真的存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即权利人对于诉讼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是明知的,且权利人期待通过诉讼程序,直接干扰商业上的竞争者,如果造成对方的利益损失,相关受害人也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便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一类案由正式写入规定。
总之,在法律没有给予存续商标否定性评价之前,商标的法律效力不容质疑。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专有权得到《民法典》和《商标法》等法律的认可。同时,保护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也是我国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和诸多自由贸易协定的国际义务。
商业化维权模式被普遍运用
人人乐集团客服人员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商标侵权案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人人乐在全国多地均有商标维权纠纷。第三方维权“广撒网”的身影进入公众视野,也引发一些争议。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多地均有商标维权纠纷。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事实上,权利人维权行为既可以自己亲力亲为,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力量进行。
在律师收费模式中,民事诉讼允许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事务所根据客户(权利人)实际获得的赔偿额而收取一定比例的律师费。甚至在实践中发展出专门的诉讼投资业务,即在诉讼活动中,因当事人无法或不愿支付有关维权费用时,由第三方投资机构先行垫付,待案件胜诉及回款后,第三方投资机构按照与当事人的约定,获取一定比例收益的方式。
无论如何,当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利益深度捆绑一致时,律师事务所可能为了更加丰厚的回报而发起多个维权诉讼。客观上,律师因诉前法律检索、取证等投入和付出,随着案件数量的上升,其边际成本逐渐降低,维权的利润相对得到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外包的商业化维权模式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并且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普遍的运用。
导致混淆是侵权与否的关键
此外,在云南“眼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以及人人乐同名案件中,均涉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权利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没有导致混淆发生,则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侵权与否,不是仅仅原告诉状或举证就能得出结论的。具体个案中需要判定“相同商品”、“相同标识”、“类似商品”、“近似标识”和“混淆可能性”等多个因素。
即便权利人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也不必然得出在另一个案件中,权利人的商标依然驰名或长期驰名的结论。例如,把他人的“人人乐”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只有在误导公众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即便是行为人的确使用了相同的标识,《商标法》还赋予商标使用人“正当使用”和“善意销售”等多种合法抗辩。如前所述,商标侵权的判断是比较专业的,需要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保持力量均衡。作为被告的中小微企业可能缺乏专业力量支持,可以请求法律援助,在专业力量的指导下据理力争。
如果权利人在多个案子中没有获利,自然也就不会再提起诉讼,但如果被告放弃答辩、不去应诉或匆忙和解赔钱,那么可能产生对被告不利的局面,这就相应地助长了原告维权的气势。
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和民事诉讼活动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允许恶意诉讼维权获利,当然也不鼓励被告去带节奏反对权利人正常维权。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上的根据,是判断恶意诉讼的核心标准。
最后,我们不应忘记,知识产权的申请应以善意使用为目的,权利人应当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时间和精力并悉心经营,提高所附着的商誉。如果权利人在获得权利后,并不实际使用和经营,或者只是象征性使用,待价而沽,或择机起诉获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比例协调的原则对争议作出裁决。
而比例协调就是要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作用和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恰如其分地给予保护和确定赔偿,当然也包括不予赔偿。
非法存在的“权利”应该及时得到纠正,但个案的评判还是应交给法官,外包的商业化维权模式可以锦上添花,也可能助纣为虐。
新京报特约撰稿人 | 孙益武(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 | 徐秋颖
实习生 | 黎志栋
校对 | 危卓
原地址:https://www.chinesefood8.com/23070.html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