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看到一则有意思的新闻,说的是山东的一对夫妻给女儿取了个非常诗意的名字,但是当地派出所不给上户口,于是孩子父亲就把派出所告上了法院,结果还把最高法院给惊动了。
孩子的父亲姓吕,母亲姓张,给孩子取的名字叫北雁云依,“北雁”是姓,“云依”是名,据孩子的父亲说,这四个字都有来历,并不是随便乱取的。
“北”源自西汉李延年《佳人歌》中的名句“北方有佳人,绝世而独立,一顾倾人城,再顾倾人国”,并且山东地属北方;“雁”和“云”则是古诗词中常见的一种意象;“依”来自《诗经》中的“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这么听下来,这个名字真是韵味十足,但既没有随父亲姓吕,也没有随母亲姓张,当地派出所因此拒绝进行户口登记。
不是说公民享有姓名权吗?取什么名字,是公民的自由啊,这个名字中的每个字都有来历,充满着父母的美好祝愿,怎么就不能上户口呢?吕先生表示很不理解。
而当地派出所则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没有规定可以取一个从来不存在的姓氏,再说这姓氏自古以来就标志着血缘关系,可以避免近亲结婚,要是真的取名字叫“北雁云依”,那不仅跟《婚姻法》相悖,也和传统习俗冲突。
当地法院受理案件后,一看,哎呀这案情有点特殊啊,于是往上报,经由济南中院到山东高院,最终上报给了最高人民法院。
这么小的一起纠纷,最后居然要报批最高法院来裁决,估计吕先生一开始也想不到吧。
这可不是一起简单的行政诉讼,它牵涉到的是每个公民的姓名权的解释。这项基本权益,往小了说,影响的是我们每个人叫什么,往大了说,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的面貌。
最终,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名字不能这么取。
为什么呢?
法律依据小编特地去找了本案的判决书,它这样判,所依据的主要是民法中常说的“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条规定只讲了取名的自由,但没有规定这种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与其说是限制取名,更像是在提倡男女平等。
单单看这条法律,一般人不懵圈才怪呢。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地针对这两条规定作出了法律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对于取名问题才算是有了定论。
《解释》是这么说的: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由于“北雁”这个姓是吕先生根据我国传统诗词艺术创造出来的,以前并不存在,所以这里提到的三种情形,前两种肯定不符合。那么问题就在于,取“北雁”这个姓氏,有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何为“公序良俗”法律上讲的公序良俗,包含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层面。
对于本案而言,法院认为,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其次,中国人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
如果随意选取姓氏甚至创造姓氏,不仅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还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所以,取这么一个名字,并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名字,往往蕴含着父母对子女的美好祝愿,不过祝愿归祝愿,有一些限制也是应该的,谁让我们人类是群居动物呢。
当然,一名父亲为女儿的取名问题打起官司,还惊动了最高法,不管结果如何,这份关爱之心都值得称颂,等将来孩子长大,知道了这件事,相信也会为老爸的行为点赞的。
依据判决书:
《北雁云依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公安户口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2010)历行初字第4号
指导案例89号: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2010)历行初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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