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辛苦养育了六年的儿子,发现并非亲生,郁闷又愤怒的男子一气之下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女方给付男方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共计67557.49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014年,毛某(男)与徐某(女)恋爱并同居生活。次年11月,徐某生育一子。后来,双方为该子取名毛某某,并办理毛某为毛某某之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孩子一岁半左右,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毛某某由毛某独自抚养。
孩子一天天长大,毛某发现孩子一点不像自己,开始怀疑非自己亲生。2020年7月,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没多久,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排除毛某为毛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拿到这份鉴定意见书,毛某气愤不已。去年8月,他起诉至潼南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与毛某某不具有父子关系,对毛某某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支出抚养费和孕期检查相关费用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徐某则因毛某的行为取得不当利益,故支持毛某要求徐某返还抚养费和孕期检查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
此外,毛某误认为毛某某为亲生子女抚养毛某某已逾6年,期间视如己出,倾心付出,全力呵护。毛某在知晓毛某某非亲生子女时,身心难免遭受巨大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
为此,结合全案情形,法院酌定女方除了给付男方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共计67557.49元外,还要向毛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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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欺诈性抚养”?
在毛某和徐某的这段婚姻中,徐某的行为属于“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
审判实践中,因男女同居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同居后产生的“欺诈性抚养”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尚无明确规定。然而,从一般社会认知而言,诚实信用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双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如在交往期间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侯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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