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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市民潘金莲因名誉受损状告冯小刚,你觉得应该告么?

苍茫大地看了之后,捧腹大笑,这正应了一句俗话:“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我想:这回冯小刚摊上事儿很正常。原因如下:

一、他是名人,和他打官司不管输赢,都能成名。原告能成名,律师法官法院都能成名,采访的记者、报社、网站、电台均能不成名,用《皇帝的新装》里的话说:每个人都有说不出的快乐。所以闹剧就上演啦。

二、原告上诉后,万一赢了,就头发啦。冯小刚是大导演,刘震云是大作家,两人也是大大的有钱,打赢的话相当于拿到了小金库的钥匙,钞票大大的。

三、原告和潘金莲是八竿子打不着,不应该上诉。全国同名同姓的多着哩,作品中潘金莲的出生地、事迹和原告一毛钱关系也没有。在这种背景下,原作者、导演既没有侵犯你的隐权、又没有侵犯你的名誉权,你告个毛?这种同名纯属巧合,全国姓名两个字的,同名同姓的有时动辄成百上千,像我亲弟弟张忠,在我们一个市多达百个以上,如果哪位作者或编剧用这个名字做反面主人公,光我们市就有百人以上上诉,这样搞法法院不要比菜市场还热闹?照这个逻辑,潘金莲告施耐庵是告不着的,因为死人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告再版《水浒传》的出版社是可以,如告赢了,就奇葩啦!古典四大名著就成了三大名著,这潘金莲和火烧阿房宫,把《乐》烧掉,使秦后汉朝起《四书六经》变成《四书五经》的西楚霸王项羽有一拼!牛人啊!

望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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