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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选取姓氏需于法有据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何某在给女儿丽丽办理出生证明和上户口时,选取刘姓作为女儿姓氏。后孩子母亲龚某诉至法院,请求将女儿姓氏改回何姓或龚姓。宿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龚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龚某于2014年11月举办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5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丽丽。丽丽出生后不久何某、龚某即解除了同居关系,丽丽随其父何某生活。2015年5月,何某在给丽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入户登记时,擅自选取其姐夫姓氏刘姓为女儿姓氏,将女儿名字登记为刘丽丽。今年8月,龚某向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女儿姓氏改为何姓或龚姓。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原则上应该随父姓或者母姓,何某擅自将刘姓作为其女儿姓氏,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有违中国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有违善良风俗,遂作出判决:判令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刘丽丽姓氏变更为何姓。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王建海 胡志恒)

■法官说法■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本案中龚某主张将女儿刘丽丽姓氏改为其父母姓氏,于法有据,亦符合公序良俗,考虑到刘丽丽随其父何某共同生活,将刘丽丽姓氏变更为何姓为宜。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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