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孩子起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摘自《我国孩子起名不能随意用字》我认为给孩子起的名与共和国元首的名字相同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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