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父屈节。水潜匿方。
吕公矶钓。阖口渭旁。
九域有圣。无土不王。
好是正直。女回于匡。
海外有截。隼逝鹰扬。
六翮将奋。羽仪未彰。
虵龙之蛰。俾也可忘。
玟璇隐曜。美玉韬光。
无名无誉。放言深藏。”
人必有名,名字,本为名和字的合称。
朋友喜得千金,说起给孩子起名事,孩子名字取自《诗经》,其意韵味深远,才貌双全。
人必有名,名字,本为名和字的合称。名之名,字是字,《礼记·檀弓》:“幼名,冠字。”古代人始生而有名,至二十成人,行冠礼加字,故合称“名字” 。后来一般指人的姓名或单指名。
据《左传·桓公六年》载:桓公六年,九月,丁卯日,鲁桓公的儿子子同生,以太子出生之礼举行了仪式:鲁桓公以太牢之礼迎接他的诞生,出生三天以卜士负之,卜士的妻子给孩子喂乳。出生三月,鲁桓公与文姜以及同宗的夫人给孩子起名。
鲁桓公向鲁国大夫申繻问名。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以德命为义,以类命为象,取于物为假,取于父为类。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币。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故以国则废名,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牲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晋以僖侯废司徒,宋以武公废司空,先君献,武废二山,是以大物不可以命。”公曰:“是其生也,与吾同物,命之曰同。”
申回答说:取名字有五种原则:信、义、象、假、类。
所谓“信”,以名生为信,《易·系辞》曰:人之所助者,信也。《左传·僖七年》曰:守命共时之谓信。此处“信”是指孩子出生时某一特征或身上的字纹来取名。
所谓“义”,以德命为义,《说文》曰:“义,己之威仪也。从我羊。”“义”就是我以羔羊献上苍,示人对天地万物之诚敬也。《释名》曰:“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各宜也。”《说卦传》曰:“立人之道,曰仁与义。”此处之“义”,盖指以孩子的道德品性取名。比如周文王名昌,周武王名发。
所谓“象”,以类命为象,《易·系辞》曰:“在天成象。”疏:“谓悬象日月星辰也。”《礼·乐记》注曰:“象,光耀也。”《易·系辞》曰:“象也者,像此者也。”疏:“言象此物之形状也。”故“象”是指是以身体特殊形状来取名。比如孔子首象尼丘,故名孔丘。
所谓“假”,取于物为假,《礼·王制》曰:“大夫祭器不假。”《左传·桓六年》申繻曰:“取于物为假。”又《周礼·六书注》曰:“假借者,令长之类是也。” 故“假”是借其他事物的名字来取名。比如孔子之子名孔鲤字伯鱼。因其生时恰有人送来鲤鱼,故名鲤字伯鱼。
所谓“类”,取于父为类,《易·干卦》:“则各从其类也。”方以类聚。又《玉篇》曰:种类也。故“类”是用和父亲有关的事来取名。比如子同与鲁桓公同一天生,故起名为子同。
当然除此之外,取名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一些忌讳:
国者,邦也,《周礼·夏官》曰:掌建国之法,以分国为九州。 “不以国”,就是不用本国名为名。
官者,吏宦也,《论语·撰考》曰:“黄帝受地形,象天文,以制官。 ”“不以官”,就是不用官职名称为名。
山川,山产万物,川润万民。《易·说卦》曰:“天地定位,山泽通气。”《书·禹贡》曰:“奠高山大川。”山之高者,莫高于岳;川之大者,莫大于渎。《蔡邕·月令章句》曰:“众流注海曰川。”“不以山川”,就是指不能用高山大川的名为名。
隐疾,隐者,蔽也,匿也。疾者,病来急也。为不祥。“不以隐疾”,就是不拿隐痛疾患为名。
畜牲,田畜为畜,有六畜,曰:马、牛、羊、鸡、犬、豕。《周礼·天官》庖人注曰:“六畜,六牲也。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不以畜牲”,就是指不以马、牛、羊、鸡、犬、豕六畜的名字为名。
器币,祭祀之器皿也。《说文》曰:众器之口,犬所以守之。币,财也。《横渠理窟》曰:“币者,金玉齿革泉布之杂名。”“不以器币”,就是指不拿铜器玉币为名。
周代时期,人们对于祖先的名字是避讳的,对于新死者的名字也是避讳的。故 “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
如果违反了上述的起名原则,“以国则废名,”如果人们习惯用自己本国名号为名,故无形中只好更改国名。
如果以官为名,那么无形中官的这个职务名称就会被去掉。故“以官则废职”。
凡山川所属之地,必有其神守护,故每座山每大泽皆有其主神,故“以山川则废主”。
凡节日,皆祭祀,若以六畜为名,则当用之畜牲,祭祀时不能用,故“以畜牲则废祀”。
凡祭祀,必有器币,祭祀所用之器物及玉币若和人名同,则不能用,故“以器币则废礼”。
“晋以僖侯废司徒,宋以武公废司空,先君献,武废二山,是以大物不可以命。”在鲁献公、武公时期,因献公名具,武公名傲,就把具、傲两座山改名。所以,以上所指的国名、山川、畜牲及说大的事物是不能用来取名字的。(文图/善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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