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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未列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算“业主”吗?能参选业委会?

名字未列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算“业主”吗?能参选业委会?

应该说,这个问题长久以来困扰着物业管理相关各方,至今未有定论,争议颇大。其实质在于对“业主”一词的定义分歧,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谨慎处置,又往往会影响到首次业主大会的正常筹备工作,乃至后续的业委会选举及备案。

按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的第一项筹备工作是:

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这项工作可以说是顺利筹备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前提和基础。因为诸如: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是相关法规赋予“业主”的。只有具备“业主”身份,才能依法享有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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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业主”是谁?该如何定义?

历版《物业管理条例》中,仅有一句话的表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比较模糊而笼统。

2007年《物权法》颁布,最高院在09年发布的《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解释》中,第一条就对“业主”二字给出了明确定义。法典颁布后,上述司法解释予以修正,最新表述如下: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以上,“应当认定”以及“可以认定”为业主的包括:

名字已经登记在“产权证”上的人;虽然尚未登记在产权证上,但已与开发商签合同并合法占有房屋的人;以及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229)、因继承取得物权的(230)、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231)人等等。(注: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名字未列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算“业主”吗?能参选业委会?

也就是说,是否具有业主身份,关键在于其是否实际拥有小区房屋的产权,而绝非是看其名字是否列在了房屋权属证明之上。由此也就出现了那个长期困扰相关各方的实务性难题,可以说至今都令人颇感挠头:

即房产证上未列名字的配偶一方,到底是不是业主?是否有资格参选业委会委员?

因为在大多数小区,总有那么一群“热心人士”,或者是纯粹“热心公益,大公无私,发自内心地想为小区居民办点实事的”;也有的是“打着热心公益的幌子,积极参选业委会,进而谋取个人私利者”。而他们可能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某些人由于房产证在妻子(或丈夫)名下,自己在房产证上没有名字而无法参选业主委员会。甚至连报名资格都不具备。

于是,他们会拿出《结婚证》及配偶名下的《房产证》,根据原《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要求筹备组确认其“业主”身份,一旦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就以“无端设限,违背立法精神”为由逐级反映,甚至与相关部门“对簿公堂”,这在多地都曾有过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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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事情,目前大多数地区的通行做法是:在筹备组确认小区业主身份时,就以产权证上所登记的产权人为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为准),未登记在产权证上的夫妻一方,不能认定为业主。这种做法看似“简单粗暴”,却也是无奈之举,因为:

一、夫妻婚后所购房产,其产权未必就是夫妻共同所有。

这是一个极其敏感而复杂的话题,外人很难有准确判断。就是说,两口子关上门过日子,这套共同居住的房子即便是婚后购置,产权到底归谁所有,只有他们自家人心知肚明。例如,该房如果系登记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全资购买,又无特殊约定为二人共有;或者该房系一方的父母全资购买,登记在其子女名下,明确约定仅赠与其子女的;那么房产证上未列名字的配偶,就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在这些情况下,另一方仅凭结婚证及配偶的房产证,要求被确认为“业主身份”,无异于“鱼目混珠”。

二、筹备组无权也无资格去做出相关的认定和推定。

“筹备组”仅是为筹备召开小区首次业主大会而组建成立的一个临时过渡性机构。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未列入产权证上的配偶不能被“认定”为业主。

由此,让一个组成人员“五花八门”的临时过渡机构,乃至是业委会的主管部门,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推定某套房屋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购置,”进而认定某热心人士虽然名字未列入产权证,但也应确认其业主身份。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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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怎么办?如果确系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拥有房屋产权,未列入房产证,而且该人士在小区具有极高的“公信力和威望”,不能参选业委会就将影响小区“业主自治大计”并挫伤其他业主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

又有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种最为“稳妥”,那就是到当地“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在房产证上重新补加另一方的名字。

第二种值得“警惕”,目前在某些地方已有先例。

对于那些强烈要求加入业委会,而名字又未出现在房产证上的人士。它可以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最关键的是,配偶所出具的“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确认(承诺)书”。交由筹备组确认存档后即可参选业委会。

这种做法为什么值得“警惕”,因为它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该房屋实际上为配偶所有,一旦将来夫妻关系破裂,那么这份仅为了参选业委会而“违心出具”的书面承诺,就有可能成为“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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