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新生儿降临这个世界的时候,父母及家人都是满怀期待,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因此,父母总会千挑万选一个姓名,这其中饱含着父母的爱与希冀。但是,你知道吗?取名字也是有法律规定的!各位爸爸妈妈们一定要注意这些法律规定,要不然孩子上不了户口就麻烦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这对父母就只取名时太过想当然了!我们要引以为戒。
“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名为吕晓峰,母亲名为张瑞峥。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晓峰、张瑞峥夫妇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09年2月,吕晓峰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吕晓峰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被告燕山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北雁云依”的父亲吕晓峰在庭审中说:其为女儿选取的“北雁云依”之姓名,“北雁”是姓,“云依”是名。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0)历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所以,该案件的焦点在于“北雁云依”是否“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一切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维护社会正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功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方面,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依据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就行使姓名权而言,不随父姓母姓的情形应符合公序良俗。依据立法机关的解释,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法定扶养人以外的其他扶养人的姓或者少数民族公民依据民族习惯选取其他姓氏,都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但若仅凭个人喜好随意命名,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所尊重的基本的伦理要求,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
总而言之,根据目前现行《民法典》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15条:自然人应当随父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
各位新手爸爸妈妈一定要注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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