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碰到了一位女士来律所咨询孩子的改名问题。
这位女士和前夫已经离婚三年了,婚内生育两个子女,离婚时协议各自抚养一个子女,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女儿由女方抚养,如日后女儿需要改姓名男方必须协助。”
这位女士是家里的独生子女,考虑到自身家庭原因,现在想要给女儿改名,就向迎讼律师团进行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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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离婚协议约定了改名时男方必须协助,如果他不配合,我可以通过诉讼强制他履行吗?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决定姓名的权利属于自然人本身,但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男方作为女儿的监护人资格,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其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不因离婚被消除。而且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自行更改姓名的权利。
公安部2002年5月颁布实施《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内容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故更改子女姓氏的,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员才会受理,如父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或未和另一方协商,要求给子女更改姓氏,户籍人员也不会受理,因此父母双方需要协商一致,共同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虽然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有过协助变更女儿姓名的约定,但没有证据证实男方现在仍同意更改女儿姓名,仍愿意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况且,对于未成年人的更改姓名事项,是否受理,是否符合更名条件,是否给予更改等,这些是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行使户籍户口管理的行政事务职责的范围,并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的事项。因此,无法通过诉讼强制男方配合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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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男方提出改名没问题,但是改名后不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蔡君律师
蔡律师小贴士:父母同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子女变更姓名时,都需征得对方同意。孩子的姓名具有人身属性,父母双方需尊重对方的意见,任何私下变更孩子姓氏的行为都是不妥的。父母双方在对待孩子更改姓名这件事情上,要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下,可以去听听孩子的意愿;也希望父母双方把重点放在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上,为孩子创造良好宽松的成长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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