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益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梁先生与徐女士生育一子取名梁某某,2015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梁某某由徐女士抚养。2018年梁先生得知儿子改名为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法院审理认为,徐女士未经梁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儿子姓名,行为确实欠妥,但将儿子的姓氏更改为随母姓,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另外,是否恢复原姓名应尊重其本人意愿,诉讼中徐女士及儿子均未到庭,最终法院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梁先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离婚后女方将孩子改姓男方申诉被法院驳回##湖南身边事#
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父或母)的权利,更主要的是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本案中,原告婚生子徐某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已3年有余,且现已满9周岁、正处于上学阶段,该姓名作为特定的人身符号已被其同学和朋友熟知,如果强行责令恢复为原姓名,对其学习、生活、成长可能会不利。再者,姓名变更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梁先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其子原姓名,故法院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离婚后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不能给子女变更姓氏。抚养孩子的一方提出这种变更申请的,正常的公安机关也不会批准。如果有一方通过某种手段给子女改变姓氏了,另一方有权要恢复,但不得以子女改变姓氏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有明确规定: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上述规则不符,很多人叫好理由是“法律规定孩子姓氏随父随母都可以,既然由母亲抚养改随母姓很正常!”实际上这个理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法律规定前面说了,从合理性上讲,姓氏既可随父也随母是孩子出生后选择姓氏的规则,当时父母双方通过合意对姓氏进行选择后,一方不应再享有单方变更权。
从传统上来讲,首先中国人还是十分讲究认祖归宗,落叶归根。有着很强烈的血脉亲情的归属感,这种传统文化经过了几千年的流传,已经融入了人们的血液中,无法分离。这种情况下,姓氏代表着血脉的流传,轻易改姓被视为大忌,所以男方才会起诉。
父母离婚后,母亲将孩子改随母姓,父亲不满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其实,对于孩子的姓氏问题,我国法律早有规定:婚生子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而对于离婚后的改姓,最高院也作出了批复:父母有争议时看子女态度;子女年幼无法表态时维持原状。
所以,即使本案法院不支持恢复父姓,但在处理中也承认“徐女士未经梁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儿子姓名,行为确实欠妥。”而法院不支持恢复的理由主要是“是否恢复原姓名应尊重其本人意愿”。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正确我觉得值得探讨,但实践中确实也有一些离婚后单方给改姓,另一方要求恢复不被支持的案子,大多是改姓时间较长、子女年龄也较大,再改回去对子女生活成长更不利的。
无论随父姓还是随母姓,都是合法合理的选择,而对于改姓,法院会立足未成年人自身利益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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