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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将孩子改姓,被前夫告上法庭,要求改回,法院支持么?

#普法行动#离婚后女方将孩子改姓,被前夫告上法庭,要求改回,法院支持么?

【基本案情】

梁先生与徐女士原为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取名梁某某。在梁某4岁的时候,梁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梁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梁某由徐女士抚养。离婚5年内,梁先生从未支付抚养费。梁先生得知儿子梁某改名为徐某,梁先生遂以徐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对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否则就一直不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法院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梁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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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婚生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徐女士将儿子姓氏改随母姓,虽未获得前夫的同意,但未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且徐女士未将儿子姓氏改随继父姓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的情形。

是否支付抚养费与名字无关,梁先生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双方婚生儿子已经使用“徐某”这一名字长达3年之久,且已满9周岁,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为有利于其学习、生活、成长,是否将其姓名恢复为“梁某”应充分尊重其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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