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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起名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吗?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同时规定,公民有正当理由,可以变更自己的姓氏: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信用记录不良者不予改名

参考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了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九种情况,同时规定了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八种情形,防止恶意变更姓名逃避法律责任或者社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年满18周岁姓名可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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