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女村民没有宅基地,15年前向本村村民买地建房,如今因原土地出让人的儿子提出异议,被排除在确权名单之外,纠纷该如何解决?家住珠海南屏十二村的何女士连日来向南都记者求助称,自己被这桩烦心事困扰长达3年之久。
事件另一方土地出让人的儿子何某结则回应,其父亲早年卖地时,自己并未签字,并不知情。律师表示,类似农村宅基地流转等引发的纠纷,可向镇政府反映,先由镇政府进行界定。
何女士身前的这栋楼是其十几年前向本村村民买地后所建
何女士:购地建房十余年,合法权益难维护
何女士反映,其是珠海南屏镇十二村土生土长的村民,早年间该村村民每户都有宅基地,但因其是女性,虽定居生活在本村,却没有一块宅基地,仅有股份分红,其长大成人后遂向村里提出分配宅基地,但时任村干部表示,宅基地已分配完,其只能出钱向本村村民购买。
“在征得时任村干部的同意后,2006年我们以18万的价格从本村另一个何姓村民手中购买了其名下一块面积约110平米的村集体自留用地”,何女士和丈夫冯先生称,其所购土地当时仅有一间很小的平房,周围堆放垃圾,其因担心未来发生纠纷,购地签订协议时还特意要求卖地的何姓村民及其妻子、两个儿子一并在合同上签字并摁下手印。其时伴随城市化推进,十二村已变身为十二村社区,但社区负责人仍是原来的村干部,当时也为其出具了一张盖有社区公章的书面证明,在协议齐全、村里同意、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其如约支付全部购地款,并建起了一栋5层楼房使用至今。
为了佐证自己的说法,何女士向南都记者提供了其2006年购地的一份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一份证明其拥有100平米自留用地且盖有南屏镇十二村社区居民委会公章的书面证明。
何女士提供的一份有居委会盖章的证明
一晃十多年过去,在该村临近确权的节骨眼上,一场预料之外的风波却与何女士不期而遇。何女士介绍,2018年该村股份合作社发布了一份拟对房屋确权的名单,其本来在名单之上,后来又被撤下,一番打听才了解到,原来是早年间卖地的何姓村民儿子何某结在其父亲去世后眼见要确权,突然提出异议,该村股份合作公司以尚存争议为由,将其名字排除在了拟确权的名单之外。
何女士反映买地时何某及其妻子、两个儿子均签名同意
“我们多次尝试找何某结了解情况,对方却拒而不见,也不说为什么当年和父亲、家人一起签字卖地,如今突然反悔?提出异议的依据是什么?”何女士和丈夫冯先生不解地说,法律明文规定,允许村民将多出来的宅基地,转让给没有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转让是合法的。其合法买地,有协议和社区证明,如今仅仅因为卖地人儿子毫无理由的异议,就导致自己不能确权,事发后村里不组织协调,投诉人又不见面,自己的事一拖就是几年,至今不知该找谁处理,自身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迫于无奈才向媒体求助。
土地出让人儿子:父亲卖地时其不知情未签名
针对何女士的说法,事件另一方当事人何某结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回应,自己一直对卖地存有疑义,父亲卖地时,其在外地工作,回来才知道此事,当时没有管,对于卖地的具体过程,其所知不多,现在也不知道该问谁,但卖地时,土地上并非荒地,上面有几间平房。
针对何女士反映,购地时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有其签名及手印,何某结予以否认,强调自己没有签字,没有签过任何协议,签过任何名字,不清楚协议上为何会有自己的名字,怀疑协议有问题,但其承认父亲卖地后,自己作为儿子虽有疑问,但没有问过父亲。
何某结同时表示,据其所知,该村也有部分村民卖地,起码有十几二十人如今也面临争议,且尚未解决,其与何女士的纠纷如何解决,将视其它村民未来如何处理再作决定,“我们就跟着大众,看大家怎么处理”。
对于上述说法,何女士与丈夫冯先生予以反驳,称该村尚存争议的是本村村民将宅基地卖给外地人、其它城市居民,像自己这样因个人没有宅基地,通过合法交易,向本村村民购地的只有自己一人,与上述情况有着本质区别。
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建议双方走法律途径
何女士16年前向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是否合法?为何会被排除在拟确权名单之外?南都记者采访了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郑先生。
对方表示,此前公布的名单只是政府进行确权之前的一次摸底,将名单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来。何女士也曾向其出示过购地协议,但据(何某结)反馈,何女士当年是向其父亲买地,儿女们并未签名。何女士认为(何某结等)已在协议上签名,双方存有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看法院怎么判,签订协议是否成立。因其当时不是村干部,未在场见证,也不是鉴定机关,真实性无从判断,”我无权下定论,双方可走法律途径,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执行”。
律师:农村宅基地等流转纠纷可由镇政府进行界定
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该如何解决?遭遇纠纷,土地出让、受让双方又该如何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表示,何女士遇到的问题,实际是城中村村民遇到的问题。按照法律,经村民组织同意,一个村集体组织内部的村民之间可以转让土地,如果当时是村委会盖章,一点问题都没有,但因为城市发展,村变成了城中村,村集体成为社区,后来是居委会盖章,但居委会能不能管宅基地,能不能管宅基地的转让,建议当事人先寻求南屏镇政府和上一级区政府先做个界定,对于由村变为居委会的城中村,能不能由居委会代行村委会的相关职能,在没有界定之前,当事人直接去法院起诉,也很可能不被受理。
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杨晓峰律师认为,同一个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是合法的,何女士所签土地出让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因土地出让者的死亡而发生改变,如今土地出让者的后人提出异议,致何女士难以确权,但因类似的案件在可诉性上仍不确定,建议何女士可先向所在地镇政府反馈。
南都记者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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