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法治报
明知对方怀有他人之子
仍然选择与其登记结婚
婚后两年先后生下两个儿子
却在孩子刚落地之际就“送”给他人
这对狠心的父母因为拐卖儿童双双获刑
二人出狱后却打起了离婚官司
这个将两个亲生儿子卖出的父亲
此时却提出:要求抚养继子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上
获悉了这样一个匪夷所思的案例……
怀有身孕嫁给他人婚后两次卖出儿子
2011年7月,30岁的黄兰在内蒙古磴口县打工,此时的她已怀有6个月的身孕,孩子的爸爸是她的同居男友黄奇,而此前二人已经共同生育了一子,在两人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孩子与父亲黄奇一同生活。
待产期间,黄兰经人介绍与38岁的李财相识,虽然已经知道对方怀有身孕,两人仍然开始谈婚论嫁,并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黄兰生下与黄奇同居期间怀孕的男孩,取名为李伟,孩子的户口也安在了李财的老家。
2012年6月,黄兰再次怀孕,二人又前往磴口县打工,在这里,黄兰认识了一名想要领养孩子的中年男子。作为肚中孩子的父母,黄兰、李财和对方商定,等到孩子出生后,就“送养”给对方,并收取34000元“营养费”。2013年4月,黄兰在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后,当日便通知中年男子将孩子抱走,并收了钱。
2014年3月,再次怀孕的黄兰希望故技重施,又提出想在孩子出生后继续“送养”出去,李财也予以默认。经介绍,黄兰认识了江某夫妇,以二人的名字在医院登记待产,并为孩子取名江河,生下孩子的当日,孩子被从医院病房抱走,黄兰获得了40000元“营养费”。
妻子提出离婚丈夫一气之下揭老底
2016年3月,黄兰向李财提出了离婚,而一气之下,李财向公安机关举报妻子拐卖儿童的相关事宜,至此案发。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兰、李财犯拐卖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黄兰、李财以营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出卖给他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针对检察机关指控二人拐卖2013年4月产下的男婴的事实,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黄兰在孩子出生前即主动通过他人联系到抱养人,并在孩子一出生即主动通知对方抱走孩子,且收受的四万元现金远远超出了正常“营养费”的范围和数额,但对抱养人的家庭、经济及抱养目的等基本情况不予了解,其以出卖亲生子女非法获利的犯意和行为明显。
而李财作为被拐卖儿童的亲生父亲,与黄兰均具有法定的监护和看管义务,却在黄兰提出和实施出卖该儿童时,明知而不予制止和反对,并共同收取了对方给付现金,构成共同犯罪。法院认定黄兰为主犯,李财为从犯。
虽然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至案发,但二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婚姻纠纷,期间,李财因不满黄兰向其提出离婚,出于报复供述了黄兰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但矢口否认其参与共同犯罪,二人的报案动机和供述均不符合自首规定。
2016年11月,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李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
出狱后仍要求离婚男子提出要养继子
2020年10月,李财刑满释放,一年后,黄兰也得以出狱,然而二人的纠纷却没有到此结束。出狱后,黄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财离婚,判令婚生子李伟由自己抚养,李财每月支付扶养费800元,并分割二人的一处房产。
对此于离婚诉求,李财也表示同意,只不过要求继子李伟由自己抚养,黄兰支付其抚养费30万元,否则不予离婚。同时李财要求,二人婚后共同修建的房屋归自己所有,二人的共同债务却要黄兰承担一半。
此外,李财还向法院提交了继子李伟的一份书面证明,上面写道:“本人每年吃穿用爸爸李财要开支2万多元,妈妈什么都没有给本人买过,本人不跟我妈妈,要跟我爸爸(生活)。”对此证据的真实性黄兰表示质疑,然而李财却当庭播放了手机视频,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黄兰在怀有他人孩子的前提下,与李财相识谈婚,李财在不计较其怀有他人孩子的前提下,双方登记结婚,表明俩人互相认可,夫妻感情尚好。
黄兰与李财育有第一个、第二个孩子时,为了利益,俩人决定将两名亲生男婴拐卖送养他人,触犯刑法,双方均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俩人虽有分居,但时间不到2个月,感情不合分居未满二年,而俩人服刑期间的分居不属于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
李财在黄兰的主导下,将2个亲生儿子拐卖,在李财年近48岁时提出离婚并要求抚养李伟,会导致李财陷入困境之中。鉴于俩人合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虽有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程度。
最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黄兰与李财离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见习记者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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