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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对于字数没有强行限制必须三个字

第十四条 除依照第六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或者民族良俗对姓名的字数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和约定。

从上述条例可知,并无规定强制三个字以上,言外之意就是可以两个字以上(包含两个字)及六个字以下(包含六个字),所在区域派出所及民政部门无权干涉!

有此种强制情况可投诉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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