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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为子

  • 离婚后单方为子女改姓名,因另一方不同意公安机关拒绝受理

    裁判要旨 夫妻离婚后,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户口登记机关因为夫妻一方申请变更子女姓名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双方已就变更子女姓名事宜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不予办理的明示拒绝行为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徐某和李某原系夫妻,两人之子李某齐于2008年3月24日出生。2009年2月,徐某与李某经一审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3月,徐某向张江派出所咨询变更子女姓名事宜,同年5月,徐某以书面形式向张江派出所提出更改其子李某齐姓名的申请,并提供了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民事判决书、2008年3月22日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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