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
老王和老李结婚多年,一直未有生育,终于在快40岁的时候迎来宝贝女儿。酷爱中国古诗词的夫妻俩,根据“北方有佳人,绝世而独立。一顾倾人城,再顾倾人国。“昔我往矣,杨柳依依”等诗句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寓意对女儿的美好祝愿。然而,当地派出所却拒绝为“北雁云依”办理户口。父母俩为此将当地派出所告上了法院。
请问派出所的做法合理吗?
姓名权
第1012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15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解读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具体包括姓和名两个部分。但是依据《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在选取姓氏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首先,自然人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二者任选其一,没有先后顺序,这与我国随父姓的传统有些许差异。其次,如果自然人确实不想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选择:第一,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其他直系长辈血亲”是指除了父母以外有血缘关系的直系长辈,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与“直系”相对应的是“旁系”,通常是指兄弟、姐妹、舅舅、大伯、叔叔、姑姑等,另外在《民法典》中养父母与亲生父母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所以即使父母是被收养的,自然人也可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姓。第二自然人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的,也可随扶养人姓。比如父母常年外出打工,由舅舅、舅妈抚养长大的自然人,可以随舅舅或舅妈的姓。第三,如果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也可以不受上述限制自由选择自己的姓。这通常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选取其他姓氏。当然,如果自然人是少数民族,在选取姓氏时可以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但也必须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惯。
姓氏代表了传承,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女承袭父母的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也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恣意创造姓氏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会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在上述示例中,老王夫妇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因此派出所有权拒绝为老王女儿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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