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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典”知识-民法典新规定之子女姓名变更

免费算命 宝宝起名 2022-04-08 3 0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姓名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姓名决定权的干涉。

区分两类情形,公安部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第一、对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的问题,公安部在《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第二、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问题,公安部在《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款依据之一为《民法通则》第11、12条,根据《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已下调至八周岁,故在《民法典》实施后,上述“十周岁”应修改为“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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