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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我当个挂名法人,每月给我一万,天上真的掉馅饼了吗?

首先纠正一下概念错误,法人是组织名称,法人代表才是法人的主格责任人。公司让你挂名的是法人代表,实际上是具体操纵人在规避涉法风险,责、权、利是统一的,利弊得失是相辅相成。操纵人找你作挡箭牌也是权衡了一下你的能力,因为你连法人与法人代表概念都搞不清,也表述不清。是最好的利用对象。一旦每月收取一万元便构成了事实意义上的法人代表,公司所有表象意义上的抉择都会成为法人代表真实意图的表现。将承担的责任分险是很大的。公司涉法与责任人都是关联的。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的,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介入公司,首先要学习公司法。其次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对方有这种想法,潜在的涉法风险也很大,因为你对具体情况一无所知。但对具体形式的签字难逃法律分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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