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要条款学习之--【自然人选取姓氏】
一、案例
案情 父母要给女儿起名“北雁云依”遭拒
吕某(男)与张某(女)结婚,后张某生下一女。因夫妻二人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遂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当吕某去住所地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但吕某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住所地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
请问派出所的做法有没有道理?吕某的主张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来源于网络)
二、问题提出
1、父母只能给小孩起与父母同样的姓氏吗?能不能起小孩以外的姓氏?
2、父母给小孩起姓氏有什么要求吗?
三、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四、律师分析意见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给小孩起姓氏的,一般只能起与父亲或者母亲相同的姓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选与其他直系长辈血亲一样的姓氏。
2、如果小孩是由其他人扶养的,也可以选取其他扶养人的姓氏。
3、少数民族也可以按照惯例选取姓氏。
五、律师建议
本案吕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派出所的做法是合法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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