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辉 制图
本报记者 侯 伟
因认为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微信食品公司)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微信”字样,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微信食品公司诉至法院。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微信”属驰名商标,判令微信食品公司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及时更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20万余元。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有专家表示,该案对于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企业应该尽可能避免“傍名牌”的行为,即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在该商标尚未注册的品类进行注册,或者将该商标中具有显著识别的部分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字号部分进行注册,以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使用“微信”引纠纷
腾讯公司在起诉中称,腾讯深圳公司是目前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增值服务提供商之一,在第9类相关商品上注册了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商标和第10079843号“Wechat”商标,在第38类相关服务上注册了第15519249号“微信及图”商标和第10079848号“Wechat”商标。2014年3月,腾讯深圳公司与腾讯北京公司签订了《商标普通许可合同》,许可腾讯北京公司使用上述涉案商标。经两原告长期、广泛的推广使用,涉案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属于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
腾讯公司表示,其从2016年开始,发现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深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小树公司)和中绿农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绿农公司)联合在网站上公开宣传和推广“微信食品”线上商城、生态体验餐厅、社区生活营行等服务,并通过微信食品商城提供食品类商品的电子交易平台。同时,三被告还在线下经营标注“微信食品”“WECHAT FOOD”标识的店招及标识的社区生活营行、生态体验餐厅、生态体验会所等。此外,三被告还在“微信食品”手机应用程序、相关微信公众号、百度广告及其他相关市场推广活动中大量使用“微信食品”等标识。
腾讯公司认为,三被告在餐厅、线上线下商城、产业园、医疗美容院、选美比赛、营销活动、招商加盟等相关服务上大量使用与涉案商标极为近似的“微信食品”等标识,构成对两原告涉案商标的损害,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其后另注册了多家以“微信”为字号的分公司,并利用这些企业名称开展商务推广及营销,主观攀附两原告涉案商标商誉的恶意明显,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7年9月,腾讯公司将三被告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腾讯公司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驰名商标、第15519249号“微信及图”驰名商标、第10079843号“Wechat”驰名商标以及第10079848号“Wechat”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判令被告微信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微信”的企业名称,并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包括变更以“微信”为字号的分公司企业名称,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万元等。
对于腾讯公司的指控,三被告不予认同,并进行了抗辩。被告微信食品公司辩称,其拥有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品商品上的第10213090号“微信”商标,该公司全部经营该商标范围内的商业活动,并无不当,其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小小树公司辩称,其基于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出示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书与其开展合作,推广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并无任何过错。被告中绿农公司辩称,其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一审判赔千万元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商标、第15519249号“微信及图”商标、第10079843号“Wechat”商标以及第10079848号“Wechat”商标是否应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法院认为,微信应用软件自2011年发布以来,通过两原告的大量宣传推广,迅速积累了众多用户,国内外众多媒体对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并获得了众多荣誉,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微信及图”商标此前已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涉案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商标、第15519249号“微信及图”商标、第10079843号“Wechat”商标以及第10079848号“Wechat”商标在被告微信食品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成立时,以及此后此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均构成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及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在该案中,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及小小树公司在各自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线商城中突出使用“微信食品”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微信”,与涉案第9085979号驰名商标和第15519249号驰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微信”相同;突出使用的“WECHAT FOOD”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WECHAT”与涉案第10079843号驰名商标和第10079848号驰名商标“Wechat”相同,属于对上述涉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微信食品公司及小小树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经营的在线商城使用“微信食品”“WECHAT FOOD”标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在线商城与两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关系,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的来源,已给两原告的驰名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严重损害,侵犯了两原告4件涉案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根据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在被告微信食品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成立时,微信软件已具有庞大的用户量,在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第9085979号和第15519249号“微信及图”商标已构成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及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微信食品公司在上述两件涉案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后成立,且将上述两件涉案驰名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微信”作为企业字号的主要部分进行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原则,法院以被告网站及相关公众号的宣传为参照,并参考微信食品公司侵权规模、侵权恶意,以及原告驰名商标知名度及影响力等因素,确定被告微信食品公司赔偿金额为1020万余元,被告小小树公司赔偿金额为15万余元。同时,微信食品公司应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并及时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微信”字样。
起名莫要“傍名牌”
“微信”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上述案件之前早有先例。今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起诉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后者构成对前者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后者上诉,维持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判决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认定“微信”为驰名商标,明确应跨类保护,这意味着腾讯公司的“微信”字样及图形享有跨类别保护,其他人不得擅自将“微信”二字注册为商标。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案例判决首先体现了司法机关不断加大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制止造成驰名商标淡化的侵权行为,维护驰名商标的品牌价值,同时也反映了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要大于普通商标;其次,对于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法规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再次,对于将他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对于频发的“傍名牌”行为,何隽建议,注册者在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该尽可能避免使用他人已有名称。上述“傍名牌”的行为可能在短时间内更容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正是因为这种利益是来源于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信赖,不仅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市场利益,也可能对驰名商标造成淡化,因此通常都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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