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公布了李某迪和陈某卉的违法事实。
随即,网络上各种消息源确认,警方通报中的李某迪就是钢琴艺术家李云迪,此事瞬间引发全网热议。
在很多人对李云迪表示或者失望或者惋惜时,也有一群“视角独特”的人却在为李云迪各种开脱。
一、调侃性质的开脱
比如有人说李云迪不诱骗女粉丝,不伤害无知少女,用最普通的方式解决内心需求,这是“业界良心”,甚至可以称之为“德艺双馨”。
这个说法有道理吗?也许有一定道理,但是,调侃可以,在李云迪这种违法事实已经得到警方确认的情况下却并不适用,不是说你没犯A错就证明你犯B错可以得到原谅,即使A错比B错更过分。
二、法盲性质的开脱
有一些网友不知道从哪儿得来的“法律知识”,认为李云迪没有在违法现场被抓,不应该被拘留,他更不应该承认。
这就属于法盲了,一方面警方没有公布李某迪到底是在现场还是通过其他线索被发现的,另一方面就算是警方是通过其他线索锁定了李某迪,那也是有法可依的。
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八种证据,其中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
根据网友曝光的疑似李云迪被查处过程看,他是属于证据确凿的,不用多怀疑。
这也给一些“法盲”网友提了个醒,别存侥幸心理。
三、专家的开脱
某自媒体上传了一篇来自某韩姓法律专家的文章,从这位专家的各种法律头衔看,还是挺能唬人的。
该专家针对北京警方通报李某迪违法事件持怀疑态度,其理由有三:
1,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
该文特意指出:如果向社会通报(违法事实),其家人必然知悉,有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家庭不和谐,这样能“增进社会和谐”吗?
针对这个观点,笔者认为:
首先,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那么,李云迪的违法是否有一定社会影响呢?
李云迪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身份,更是坐拥超两千万粉丝,还上过多次央视春晚,更是各大综艺常客,这样的知名艺人,怎么可能不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对他的行政处罚公开通报是有法可依的。
其次,该专家口口声声担心通报之后会导致家庭不和谐,那请问了,如果丈夫在外面做这种违法事情,公安机关替他保密不告诉其配偶,这样做对他的妻子或女友公平吗?隐瞒如此重要的事情,一样也会造成家庭的不和谐,而且隐瞒时间拖得越久,恐怕这种不和谐的隐患就越大。
2,官方通报损害公民利益
该文指出:一个性质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却要使行为人付出惨痛代价,家庭可能破裂,社会评价降低,行业联合“封杀”,这些不利后果很大程度上都是公开通报导致的,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实践中的通报制度弊害。
笔者认为,这种狡辩无异于偷换概念。
以李云迪为例,他不仅拥有两千万粉丝,还有数个社会身份,同时还和十几家品牌有商务合作。
如果不通报李云迪的违法事实,就算是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李云迪,那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对李云迪的粉丝,对商务合作方是否又造成了伤害呢?
须知,有很多粉丝喜欢李云迪不光是看他钢琴弹得好,也是因为他的形象不错,同理,很多品牌找他合作和代言也不光是冲着钢琴家的名号去的,不然为什么不去找别的钢琴家?
如果有关部门“帮助”李云迪隐瞒违法事实,那就会在事实上对李云迪的粉丝和商务合作方造成伤害,别人凭什么要为李云迪的违法买单。
更为可笑的是,该专家还举德国、荷兰等国家承认这种行为合法化的例子为李云迪开脱,这就是典型“外国月亮比较圆”的思想。
李云迪如果是德国人,又是在荷兰做了这种事,那我们自然管不着,可他是国人,是在我国境内违法,我们凭什么要参考德国和荷兰的法律?
一个法律专家居然写出这种让人难以理解的逻辑文字,真的是滑天下之大稽。
3,行政执法人员要保护公民隐私
该文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某被害女司机的违章记录和开房记录被人在网上曝光,另一个是某国企干部驾车时摸女生的视频被曝光,两件事都有人泄露了公民隐私。
不得不说,这位“专家”不是一般偷换概念。
李云迪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本人也是供认不讳,由于他是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因此公安机关是依法对其违法事实予以公开,而且在通报中仅仅提到其名字是“李某迪”,其他事情都是由媒体和电视台(比如湖南卫视)证实的。
这样依法进行的公开通报怎么能和部分网民私自泄露公民隐私的事情相提并论呢?只能说,这位“专家”的思维已经彻底混乱了。
对比这位“专家”,还是人民网评说得好:犯错就是犯错,犯法就是犯法,这一点不能洗白,更不能找任何借口矫饰。
李云迪是明星,是公众人物,并且利用公众人物的便利和优势赚钱,那他理应被公众监督,同时公众对他的任何违法事实都有知情权。
这没什么可开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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