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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竟成校方“摇钱树”

一些职校学生实习乱象调查

学机电工程的却被安排去卖饮料,送一名学生去企业“实习”能拿上千元“管理费”……实习本是职业学校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一环,但记者调查发现,有的职校随意安排与专业不相关、不相近的实习岗位,有的职校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出卖”给企业。

业内人士认为,应斩断职校实习背后的利益链条,防止“校企合作”成为“校企交易”,让学生实习回归教学初衷。

实习岗位与专业不对口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然而,近期,多名来自河北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的学生向记者反映,他们被学校安排到与专业毫不相干的实习岗位。

该校2017级机电工程系的一名学生说,7月17日,他被学校安排到北京欢乐谷实习,同学们有的在收银,有的在售卖饮料,与所学专业没有任何关系。

而该校2017级信息工程系200多名学生则于7月16日被安排到北京大兴亦庄经济开发区一家企业做客服工作。因在这里实习没有工资、住宿条件较差,一些学生不愿干,选择中途放弃。但辅导员告知他们,实习未满16周,会遭到“降年级”或警告处理。

针对实习岗位与专业不对口问题,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回应称,学生目前只是在欢乐谷体验、了解园区岗位。不少学生则不认可校方的说法,认为校方组织的实习实训与专业相脱离,对提升所学专业实践能力没有帮助。

像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的实习遭遇并不鲜见。记者梳理发现,不少微博备注为职校学生的用户自曝有类似实习经历。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今年6月以来就有40多条关于职校实习不对口等问题投诉,涉及山东、四川、云南、陕西等地多所职校。

学生实习成校方“摇钱树”?

近年来,教育部及多地教育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各地各校借学生实习与实习单位、劳务中介机构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收取劳务费、中介费。但记者调查发现,一些职校仍向企业或劳务中介机构输出“学生工”,收取名为“管理费”的提成。

河南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学院2018级学生张敏(化名)介绍,6月份一结束课业,他就与400多名同学被校方安排到纬创资通(昆山)有限公司顶岗实习,工作是在一条手机生产线上贴元件、拧螺丝、清点、包装等。

纬创资通(昆山)有限公司多名员工透露,工厂每年会给一些职业学校不菲的费用,招收“学生工”。为了印证该员工的说法,记者以“组织学生实习”名义向该公司“寻求合作”;该公司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学生专业不限”,企业会支付管理费,“七八月份用工需求多,来一个学生一次性给学校1200元”。

学院驻厂彭老师直言,目前的实习岗位在专业上的确学不到什么知识技能,但国家有规定,职业院校必须组织学生实习;学校已经把6个月实习期缩短至3个月,不实习的话毕业会受影响。

职校学生还成为一些劳务中介机构招工来源。“不是您给我们中介费,是我们给您管理费,每生每月保底给学校800元。”当记者以南京某职校相关负责人身份向江苏嘉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咨询学生实习时,对方孙姓经理向记者推荐了仁宝视讯(昆山)电子有限公司的实习岗位。孙经理说,管理费随行就市,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学生具体构成等情况而定,“男女比例、年龄段等都是我们和企业谈判的条件”。

谨防“校企合作”沦为“校企交易”

业内人士认为,一些职业学校将学生随意送到一些与专业无关的企业实习,甚至以此牟利,这背离了职业教育的初衷。教育、人社等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职校实习的监管力度,斩断职校实习背后的利益链条,防止“校企合作”成为“校企交易”。

江苏省通州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季春雷认为,校方应为学生提供充足选择机会,例如实习前组织招聘会、宣讲会,让学生、家长、校方共同参与,筛选与专业相关的实习岗位。学校不能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对于一些职校向劳务中介机构或企业输送学生获利的行为,教育等主管部门要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实习实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一环,需要校方认真设计,投入相应精力和经费,主管部门要督查职校实习内容和效果。可探索设立职校黑名单制度,将有违规实习行为的职校列入黑名单,每年招生时要对外公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等认为,职校组织的实习是“校企合作”重要内容,“校企合作”不应沦为“校企交易”;除了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外,劳动监察部门也要加强执法,保护实习学生的权益。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职校学生实习不对口问题频发,也反映出一些职校没能及时根据人才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要深化职校举办管理体制改革,赋予职校更多自主权,提高专业设置与实习、就业岗位匹配度。

(新华网)

新闻延伸:

学生暑期打工实习,请多点“心眼”

每年一到暑期,就会有很多学生去各种场所打工或者实习,一方面可以赚取一定的生活费减轻家里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积累工作经验为今后走上社会积累经验。但是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看到其中的“商机”,他们抓住学生们社会经历浅、相对单纯的特点,以各种套路来欺骗学生。因此,大家多知道些套路,就能少走些弯路。

福建:奶茶店打工要收“押金” 建宁已有五名学生被骗

暑假来临,各式各样的暑期工招聘信息五花八门,有些不法分子以招聘暑期工为名,骗取学生钱财。近日,建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查处了一起以招聘暑期工为幌子实施诈骗的案件。

余某平是一名中专生,与同学刘某秀、楼某商量一同找一份暑期工。6月30日上午,在朋友微信推送下,余某平添加了一名微信朋友,对方自称是建宁某奶茶店的“李经理”,现在该店正在招收暑期工。沟通过程中,“李经理”告诉余某平入职前要交300元押金,用于前期订制工作服和办理《健康证》,干满半个月将全额退还押金。余某平没多想,当即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对方,刘某秀、楼某也交了押金。

第二天早上7时许,“李经理”突然发消息给余某平称当天卫生部门要来店里检查,余某平等人因为没有《健康证》,当天暂时不能入职。余某平等3人心生疑虑,要求面见对方,对方却一直找借口搪塞并玩起了“失踪”。为了核实情况,余某平等人来到该奶茶店实地询问,店内员工称该店并未招收暑期工,也没有所谓的“李经理”。随后余某平等人来到城关派出所报案。

城关派出所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快速锁定“招聘”微信号注册人为罗某阳,并于7月3日将其抓获。经审讯,罗某阳供述其近日在建宁某微信平台上看到有学生发布暑期求职信息,想借此机会牟利,便通过微信编造虚假招聘信息,骗得余某平、刘某秀、楼某及另外两名学生押金共计1500元。罗某阳的行为已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诈骗,目前已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

(杨福明 黄时印)

广东:不满超时加班离职 学生险些拿不到工资

暑期开始以来,来自广西南宁横县某中学的一名初二在校生小谢(化名)已经在广东东莞东坑一家企业做了20天的暑期工,由于不堪严重的超时加班而决定“离职”,却被工头告知无法按约支付工资。同小谢一样在该厂打工的还有近百名学生。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调查发现,这些学生工中,有7名不满16周岁。截至记者发稿时,大多学生工得到了合理安置,涉事企业已经被责令停工,并按照法定标准给学生们结清工资。

7月18日,在东莞东坑镇勤达工业园一家小宾馆内,小谢和小黄两个女孩向记者谈起自己的打工经历,一脸迷惑。6月中旬,小谢通过朋友圈内的招聘信息,联系上了“莫老师”,在这位莫姓男子的带领下,与广州一家名为“蓝达”的劳务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中签订是8元一个小时,必须做到8月25日,否则就只能以6元一个小时结算。”小谢告诉记者,自己今年还不满16周岁,按照国家规定,未满16周岁,用工企业不得接收。但那名“莫老师”告诉她,完全不用担心,有办法让她成功进去。

6月27日,小黄跟着“莫老师”一起,来到位于东坑的东莞市烨隆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隆公司”)报到。“工厂没有跟我们签订任何协议,只是发放了一张工牌。”让小黄不解的是,自己工牌上的名字竟然变成了陈某某,相片也完全不是自己。后来她才知道,是“莫老师”用了假身份证,将其成功送入了企业。

“太辛苦了!常常超时加班!”两名女孩说,她们被安排在一线车间,主要工作是做礼品小手工,先前承诺每天上班8小时,但没想到后来经常是全天10-12小时工作。“这么热的天,车间又极其闷热,所以‘离职’了。”据介绍,因不满超时加班等现象,不少暑期学生工都提出“离职”,并陆续从工厂撤离,“但工资却迟迟没有结算。”

7月18日,东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执法人员对烨隆公司及负责人进行了调查。经过初步核查,该公司目前共有129名员工,其中正式员工34名、公司自招学生工28名,另有67名学生工经过一名工头莫某介绍进入烨隆公司工作(有7名学生工年龄不满16周岁)。至于薪酬标准,该分局相关负责人陈钧和表示,按照东莞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的酬劳至少要达到9.8元,企业在这方面显然是违规的。目前,执法人员已经对烨隆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7名学生工,按法定标准结清该学生工工资,并将学生工送回其户籍所在地交由其父母监管。

(羊城晚报)

法律小贴士:

●招到长期工后就可以辞退暑期工吗?

周先生:我家表弟放假找了一份暑期工,兼职的,一天工资70元。当时说好是两个月的,可是前几天老板给表弟结前段时间的工资,让表弟次日不用去了。原因是他已经招到长期工,不再需要暑期工。请问这样合理吗?因为是兼职,没有签劳动合同。

律师李效(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了增加实践经验或挣钱贴补家用,许多高中生、准大学生都曾经做过或正在做“暑期工”,有些学生甚至是几份暑期工作同时进行。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兼职暑期工工作期间的薪酬、福利、社保、安全生产、最低工资标准等诸多与劳动有关的问题,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围,即暑期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像周先生的表弟这种情况,老板如果足额支付了工资,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目前的现状,学生暑期工作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旦发生伤害性事故,无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维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律师建议学生在投入劳动之前,最好先尽可能详细地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即便只是短期打工,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才能在遇到纠纷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杨先生:我是一名准大四学生,根据学校安排,到校企合作的一家公司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实习期间,我跟着公司员工外出工作受伤,请问我在实习期受伤算不算工伤?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律师李效: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将实习生规定为“工伤赔偿主体”,且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及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依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校生并不符合“劳动者”定义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实习的本质只是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并不会因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其次,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亦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实习生不适用工伤认定,但并不意味着无法维权,受害人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建议,杨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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