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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生下孩子随母姓,离婚时男方要求改父姓,判了

李某与金某登记结婚,不久后李某怀孕。怀孕期间,两人因家庭琐事争吵,李某一气之下回娘家待产,当时两人尚未讨论孩子跟谁姓。

分居期间,李某诞下一女取名李小某,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金某提出如果离婚,女儿李小某必须改姓金。

法院审理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孩子出生在夫妻分居期间,李某未与金某协商就为孩子取名,虽有不妥,但事出有因。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李小某随母姓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情形。根据相关情节,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对于金某要求孩子改为父姓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未就孩子姓氏变更问题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受传统观念影响,子女随父姓的情况较为普遍。近年来,随着意识的改变,夫妻双方为子女到底应该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发生争议,甚至诉诸法律的情形,并不鲜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即法律赋予了父和母平等的冠姓权。正常情况下,父母应协商一致,决定子女的姓氏。特定情形下,子女姓氏的决定或变更未经父或母一方同意的,应着重从社会公序良俗及子女利益出发进行考量,确定处理方式,并且充分尊重子女本人意愿。

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因子女姓氏引发的纠纷更是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潇湘晨报综合宁波鄞州法院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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